一、 禁止收寄物品明細 (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)
1. 貴重物品:如金、銀、鉑、寶石、珠寶、珍珠、象牙、現金等;
2. 可議付的物品:信用卡、電話卡、車票、支票、非現金票證、空白的旅行票證等。
3. 古董、工藝品或易損壞物品:如瓷器、玻璃制品、名人字畫等。
4. 醫學樣品:診斷樣品、血樣、尿樣、人體組織等。
5. 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:如已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"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"中的化工用品。
6. 易燃液體:如油墨、去光水、油漆、石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類(液體和固體)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起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(如強力膠、保麗龍膠、發泡膠等)、香水、噴霧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、化妝品等。
7. 易爆物品:如煙火制品(禮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等)、發令紙、火柴、火藥、幹冰、雷管、帶氣打火機、煤氣爐、煤氣罐、火器等。
8. 易燃固體(包括自燃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:如如煤、松香、石蠟、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幹、蓖麻制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白磷、黃磷、油麻、金屬鈉、鋁粉、鎂粉、固體膠(包括白膠等)、印泥、芳香劑、瀝青等。
9. 各類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:如毒品、鴉片(包括罂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砒霜等。
10. 各類烈性毒藥、生化制品、和傳染性物品: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、農藥、铊、氰化物、二惡英、滴滴涕、氯丹、萊克多巴胺、鹽酸萊克多巴胺、砒霜、催淚彈、白色晶體狀、粉狀、膏狀物品等。
11. 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:如文物、管制類刀具、各種武器、模拟武器(模拟玩具槍等)、彈藥、國家貨币(現金等)、證券、賭博設備、僞造的貨币及證券、原料血漿、勞改産品等。
12. 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道德(法輪功等)有害的物品,内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物品,帶有違反“一個中國”原則内容的貨物及其包裝。如含有反動、淫穢、有傷風化或法輪功等的報刊、書籍、圖片、宣傳品、音像制品,計算機磁盤及光盤、磁帶、錄像帶等。
13. 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:如屍骨(包括已焚的屍骨)、靈柩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、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的虎骨、土壤、動物屍體、動植物病源(包括菌種、毒種等)等。
14. 動物、植物以及它們的标本和一些自然資源:如犀牛角、牛黃、虎骨、獸皮、毛皮(皮草)、麝香、發菜、麻黃草、野生紅豆杉、原木、木炭、森林凋落物、泥炭(草炭)、矽砂、石英砂及其它天然砂石、紅木、種子(其它繁殖材料)等 。
15. 冷藏/冷凍類:如冰鮮肉、凍肉、牛肉丸等。
16. 難以辨認的白色粉末。
17. 液體類:如海鮮、含酒精的飲料(啤酒、白酒等)、水劑等。
18. 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各種危險品(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物品)。
19. 醫療廢物、化學廢物、工業廢物:如使用過的一次性注射器等。
20. 氣體(不論何種顔色):如壓縮氣體、幹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、充氣球體、救生器、易爆開的汽車安全氣囊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燈泡等。
21. 化學藥品、化學實驗用品、醫療制品:如高錳酸鉀、硫酸、呋喃、疫苗、血液制品等。
22. 腐蝕品(包括能灼燒人體組織,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和液體等):如硫酸、硝酸、鹽酸、氯磺酸、冰醋酸、燒堿、雙氧水等。
23.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:如氧化氫、過氧化鈉、次氯酸鈣、氯酸鉀、硝酸鉀、不明化學成份物品等。
24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:如雷達等發射機、接收機設備等。
25. 實行出口配額招标和出口授權管理的商品:如蔺草及蔺草制品、碳化矽、氟石塊(粉)、滑石塊(粉)、輕(重)燒鎂、礬土、甘草及甘草制品、石蠟、鋅及鋅基合金、汽車及其底盤、摩托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、檸檬酸、維生素C、青黴素工業鹽、硫酸二鈉等。
26. 毒害品、感染性物品(指在流通過程中容易發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):如殺蟲劑、農藥、獸藥、滅草劑、砷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氰及其化合物、哥羅仿、苯铵、生漆、血液、尿液、體液、用于清洗劑的四氯化碳、1、1、1-三氯乙烷(甲基氯仿)和三氯三氟乙烷、多氯聯苯、多溴聯苯、石棉等。
二、航空禁止收寄物品(包括"禁止收寄物品"的所有内容)
1. 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,是指在航空運輸中,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對财産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。主要有以下幾類:
a)爆炸品:如煙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b)氣體:如壓縮氣體、幹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(無排放裝置,不能再充氣的)、救生器(可自動膨脹的)等;
c)易燃液體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類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啓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、香水等;
d)易燃固體:自燃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,如活性炭、钛粉、椰肉幹、蓖麻制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幹燥的白磷、幹燥的黃磷、鎂粉等;
e)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:如高錳酸鉀;
f)毒性和傳染性物品:如農藥、锂電池、催淚彈等;
g)放射性物質;
h)腐蝕品:如蓄電池、堿性的電池液;
i)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、磁鋼等含強磁的制品。
2. 任何藥品(注意與保健品的區别,固體狀保健品可适量收寄)。
3. 其他航空禁運品:如粉末狀物體(不論何種顔色)、液體(不論使用任何包裝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、沒有國家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榴蓮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、涉及"武器"和"槍支"概念的任何貨品(含玩具)等。
注:
1、因不同國家/地區對于寄遞物品的禁止/限制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,故以上清單并未涵蓋全部的禁止/限制寄遞物品,清單明細僅作爲客戶的部分參考指引,因此對于寄遞過程中所涉及的清單以外的物品是否爲禁限寄物品,具體還需結合客戶遞寄物品性質、物品始發地、中轉地、目的地等相關政策規定綜合認定。
2、特别提醒,《禁止寄遞物品目錄》中禁止寄遞侵犯知識産權和假冒僞劣物品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》規定,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産權的貨物進出口。認定侵權的,由海關依法沒收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海關啓動了“龍騰行動2021”知識産權保護專項行動,對侵權貨物加強監管,請客戶勿發此類物品。